日前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司法部联合发布《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》。《意见》规定应当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,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,实行区别对待,做到该宽则宽,当严则严,罚当其罪。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周光权表示,《意见》操作性强,有利于解决实践中的主要难题和突出问题,对完善我国醉驾治理体系有重要意义。
山东泽中律师事务所高宝奇律师告诉海报新闻记者,本次《意见》修改重点在于:对立案标准、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的采信规则、道路、机动车认定、强制措施、证据收集做出了更为细化的规定;对从重、从宽处理情形、情节显著轻微、情节轻微认定、量刑标准、自动投案的认定、公益服务、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衔接做出了细化规定;对醉驾案件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原则、范围、期限、流程等内容作了规定。
其中,在血液酒精含量数值方面应注意:
1、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/100毫升以上的,有机会不立案。
2、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/100毫升的,有机会不起诉。
3、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/100毫升的,一般不适用缓刑。
《意见》第四条明确,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,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,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/100毫升以上的,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。对情节显著轻微、危害不大,不认为是犯罪的,不予立案。
此前规定则是: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,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/100毫升以上的,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,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,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。“醉驾立案标准的改变并不意味着可以放松警惕,每个人都是自己安全的第一责任人,喝酒不开车,开车不喝酒,无论对自己还是对他人都是最基本的义务和责任。”高宝奇说。
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信息,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周光权表示,《意见》对2013年“两高一部”《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》做了全面完善,体现了问题导向、系统思维和综合治理的理念,贯彻了严格依法办案、宽严相济的执法司法政策理念,操作性强,有利于解决实践中的主要难题和突出问题,能够对未来一个时期醉驾案件办理工作提供有效指导,对完善我国醉驾治理体系有重要意义。
周光权认为,按照“酒后危险驾驶行为+醉酒程度+有无从重情节”的模式确定从宽和从严的具体标准,能够做到宽严有序、宽严适度、罚当其罪,有助于持续推动全社会形成“喝酒不开车,开车不喝酒”的良好氛围。《意见》规定醉驾情节显著轻微、危害不大的,不作为犯罪追诉,这是给予行为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,是对初犯、偶犯、人身危险性小的醉驾行为人的从宽处理,能有效减少社会对立面。